某乡选举委员会决定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10月18日,该乡选举委员会公布了各选区选民名单,村民甲(19岁)因外出务工未被登记为选民。得知该消息后,甲于10月20日向乡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登记为选民。10月24日,选举委员会做

admin2016-04-21  33

问题 某乡选举委员会决定于2011年11月2日举行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10月18日,该乡选举委员会公布了各选区选民名单,村民甲(19岁)因外出务工未被登记为选民。得知该消息后,甲于10月20日向乡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登记为选民。10月24日,选举委员会做出了不将其登记为选民的决定。次日,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选民资格。
经审理。县人民法院于11月3日判决选举委员会将甲登记为选民。
问题:
乡选举委员会的哪些行为不合法?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乡选举委员会的下列行为不合法: ①乡选举委员会于10月18日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不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②乡选举委员会于10月24日做出决定的时间不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8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③乡选举委员会做出的不将村民甲登记为选民的决定不合法。《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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