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

admin2019-07-10  23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何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选项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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