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06-10  27

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本题所给案情中的被告人属于《刑诉解释》第36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其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时,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理由,而且在准许后,还应当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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