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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
2021-09-16
40
问题
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答案
A,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题意,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持股65%,代表的表决权不到三分之二,因此其合并的内部协议须经李某同意。B项错误:《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B项中“十五日”的说法与该条规定不相符。C项错误:《公司法》第173条并未规定债权人的异议权,债权人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D项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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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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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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