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

admin2022-09-19  13

问题 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2009年法硕(非法学)真题]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分析如下: ①该输电线路并非高压线,不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输电线路被脚手架砸断脱落致人损害属于地上物脱落致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②虽然输电线路是因脚手架倒塌砸断的,但供电公司毕竟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供电局有义务经常性地检验、维护输电线路以确保安全。 本案中,供电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与注意义务,推定其具有过错,因此供电公司须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Tt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