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2

问题 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审判监督程序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
B、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作出的判决未必是生效判决
C、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超出原审范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原则上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D、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院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该法第2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去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理论,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的是与一审法院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法院,因此,只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则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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