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卷三第36题)

admin2021-08-03  25

问题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卷三第36题)

选项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

解析 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法官的释明权,是指为了明确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
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和建议,这违反了法定程序,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
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得依法院职权。选项中的法官违反了法律规定,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
选项C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案件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所以该法官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选项D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因此,D选项所述情形并不属于上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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