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的共性和特性。

admin2019-01-24  25

问题 试论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的共性和特性。

选项

答案(1)特别行政区与其他一般行政区相比,有许多共同的地方,这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该区域建立的地方政权机关,自然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管辖。 3)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 1)地方政权体系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设有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单位,而香港、澳门特区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特别行政区本身就是直接联系群众的政权组织。 2)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省、直辖市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使一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自治权,但它们都不能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某些自治权,例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国家中各州或各成员国所能行使的权力。 3)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除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由中央负责以外,其他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负责管理,并自行制定政策,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的事务;而一般的行政区域则必须遵守、执行和服从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命令和指示等。 4)实施的法律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除极少数由基本法附件明确列举的全国性法律须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以外,特别行政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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