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人民检察院只将陈某、李某二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做法是否正确?王某是否有责任赔偿张某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admin2008-12-16  33

问题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正确?
人民检察院只将陈某、李某二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做法是否正确?王某是否有责任赔偿张某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选项

答案区人民检察院只将陈某、李某二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正确。王某也有责任赔偿张某所遭受的各种损失。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本案中,王某参与殴打张某,虽然由检察机关认定对王某不起诉,但王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王某属于第一项中所列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他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应把他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向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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