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主张抵销?

admin2009-05-12  31

问题 抵销是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的一种,下列何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主张抵销?

选项 A、甲出租房子给乙,乙要求甲偿还其为房屋修缮所支出的费用,甲拒绝,并提出与乙欠缴的房租冲抵
B、甲欠乙货款3000元,乙主张将该货款与甲寄存于乙处的货物(市值3000元)冲抵
C、甲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甲向乙借款2万元已届清偿期,现乙向合伙企业购货,乙要求在甲的借款范围(2万元)内相应免除其货款
D、甲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向乙借款2万元已届清偿期,现乙向该一人公司购货,乙要求在甲的借款范围(2万元)内相应免除其货款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双方互负债务。不过这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同,不要求因为同一债权债务关系而互付债务。(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即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债权)已届清偿期。(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本题A项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都是金钱债务,且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行使抵销权。B项中,甲、乙之间的债务属于不同性质,不适用法定抵销权。C项中,虽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项中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是一人公司,公司的财产也是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股东的债权人,亦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一人公司的债务。因此,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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