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物权类型中,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的权利是( )。

admin2010-07-06  39

问题 下列不动产物权类型中,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的权利是(       )。

选项 A、宅基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采矿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登记要件主义,一是登记对抗主义。从《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我国采取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最终要件。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指的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8、29、30条)。第三,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第129条、第155条和第15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物权的变动上就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换句话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果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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