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假释的考验内容与管制的协调关系?

admin2022-03-17  31

问题 如何处理假释的考验内容与管制的协调关系?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第38条第3款与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宣告管制的犯罪分子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都需要实行社区矫正。但是,根据《刑法》第84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但《刑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管制多一项“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执行内容。于是,可能产生二者的执行不协调的现象。比如,A犯抢劫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判处管制1年5个月,A执行有期徒刑5年后被假释。由于A的抢劫罪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在假释考验期内,A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虽然不协调,但是也只能如此,既不能为了避免不协调而禁止A在假释考验期内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不可能在假释考验期之前执行管制。更为重要的是,倘若法院对A宣告禁止令,就意味着管制的执行比假释考验更为严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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