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admin2016-01-15  78

问题 张某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主张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选项 A、李某与赵某签订了试用买卖合同,将一头牛交给赵某试耕。赵某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张某,并为交付
B、赵某为李某保管一套精美邮票,好友张某过生日,赵某谎称该邮票是以自己积蓄购得,赠送给张某,并为交付
C、赵某自图书馆借得一套《司法考试教材一本通》,涂去图书馆的标记后,以合理价格卖与不知情的张某,并为交付
D、赵某拾得李某丢失的手机,与不知情的张某约定以500元出卖,张某已交付价金,但赵某尚未交付手机

答案C

解析 按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出让人为无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标的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项中,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2款:“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赵某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处分,视为赵某同意对标的物的购买,因此,其对耕牛的处分为有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B项中,赵某将为李某保管之物无偿地赠与张某,张某并非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因此,其不能善意取得该物。D项中,赵某尚未将手机交付,张某亦不能善意取得。C项中,张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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