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河市通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某监室,后与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同转移至新监室。2010年11月30日零时55分左右,张某见管教民警巡查监室离开后,拿出事先藏于棉絮中的一节10厘米长的旧铁丝(该

admin2019-12-02  38

问题 2010年8月15日,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河市通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某监室,后与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一同转移至新监室。2010年11月30日零时55分左右,张某见管教民警巡查监室离开后,拿出事先藏于棉絮中的一节10厘米长的旧铁丝(该铁丝系张某在原监室利用放风时从院内一扫帚上拆下所得,后被其藏于棉絮中,在搬入新监室时未被检查出来),利用起床上厕所的机会接近杨某,趁其不备用铁丝将其右眼刺伤。杨某受伤后,先后在县医院、眼科专业医院住院治疗并被摘除右眼,并安装了辅助器,住院治疗共计36天。通河县公安局支付了杨某全部医疗费、差旅费、辅助器费用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住院期间,杨某妻子请假护理22天,其母亲护理14天。伤愈后杨某于2013年4月23日经通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此要求通河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4,677.24元。
杨某要求县公安局做出的赔偿的法律性质是(    )。

选项 A、民事赔偿
B、刑事赔偿
C、司法赔偿
D、行政赔偿

答案D

解析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该案中杨某是在监室被羁押期间受伤,而县公安局存在监管不力等违法行为,符合行政赔偿的情形。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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