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3题)

admin2013-12-28  36

问题 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3题)

选项 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
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
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
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答案C,D

解析 选项A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中,甲在商场购买了液晶电视机,即使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订购了液晶电视机时,由于甲的行为既不是对购买电视机行为的性质误认,也不是对购买行为当事人或者购买电视机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故其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甲无权撤销买卖合同,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8考查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知,婚姻可撤销的理由仅为胁迫,不包括欺诈。因而选项B中甲对乙进行欺诈,骗取乙结婚登记,乙无权申请撤销婚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胁迫。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9条的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知,选项C中,丙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丁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胁迫行为,丁在债权人对此情况不知情时可以撤销保证合同,保护自己的权利,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以及《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可知,如果债权人对于保证人受胁迫提供担保的情形是知情的,保证人不需要撤销合同就可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选项D考查合同可撤销事由中的欺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及《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选项D中,甲患癌症,由于该合同对保险公司隐瞒了甲病情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保险公司订约的真实意思,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据此,选项D正确。注意,题目中“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的表述不严谨,应为“经与乙协商,乙为甲投保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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