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2.第一题、第二题、第五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 第三题仅限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第四题仅限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二

admin2010-08-17  28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2.第一题、第二题、第五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
   第三题仅限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第四题仅限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在北京市海淀区双安商场附近,活跃着4拨欺骗型的乞讨者。其中有年轻的孕妇,有两个学生打扮的男性,还有一家三口。他们衣着打扮都比较整洁,跟普通人一样,乞讨的理由都是没钱了,要点钱吃饭和当作路费。
   材料二
   记者问一个乞丐:“有人管你们吗?”他回答:“没有,警察和城管在面前也不会管,刚才我坐在下面,一个交通协管员说下面是主要干道,让我到天桥上来。以前乞讨被收进收容遣送站后,会被送往原籍,现在不会了。”
   谈及乞讨问题,福州火车站站前派出所所长也连称头疼:“我们现在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管理这一特殊群体。这些人有的纠集在二起,给社会治安造成隐患,有的强讨强要,引起市民以及游客的极大反感,乞丐群的存在也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有时候,为了安置他们,干警们不得不自己掏腰包。”
   省救助管理站站长卓伟煊表示,乞丐是一个社会问题,乞丐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救助管理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无法强制对其进行救助管理,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事先告知后,救助站也不得限制。
   福州市民政局福利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在职能划分方面,乞讨的确是由民政局福利处管理,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以前的模式是公安收,收容(遣送站)留,现在救助管理站只能作为救助方,如果乞丐不愿意接受救助,也就意味着乞丐管理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材料三
   “我不回去,打死也不回去。”北京街头,一名双脚畸形腐烂、无法行动的少年坐在简易滑轮车上,正被一对男女使劲拉扯,少年则大声哭嚷着不愿离开。
   值勤民警立即上前进行盘问。拉扯这名残疾少年的是一对夫妇,他们自称是孩子的父母,但残疾少年却大声对民警喊道:“不,他们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的爸爸妈妈。他们逼我要钱,我不要跟他们走。”
   随后,民警将这三人带回分局进行审查。从少年随身携带的户口簿得知,这名残疾少年名叫小华(化名),今年13岁,是河南商丘市雎县人。要带他们走的这对夫妇分别叫做宫保良、王素兰,与小华是雇佣关系。他们出钱把小华从其父母手中“租”过来,利用小华肢体残疾在大街上乞讨要饭来牟取利益。
   由于不堪忍受虐待,小华偷偷跑了出来,跟一名少年一起去了石家庄,由于在那边被媒体关注,所以只好又回到北京,没想到这次在街头被‘老板’碰到了。
   小华出生在河南商丘雎县一个农村家庭,天生双脚残疾,脊背又长了个拳头大的一个肿瘤。“我们家一共四个孩子,我是老三,除了我,他们都在上学,因为那儿的所有学校都不收我。”小华回忆,自己8岁那年,宫保良夫妇突然来到村里,挨家打听村里哪家有残疾的孩子。“那时我正在外面,他们一眼就看到了我,然后就找了我爸妈,提出要把我租走。说是带我出去做生意,实际就是让我出去乞讨。后来爸妈就让我跟他们走了,第一年的时候他们给了我爸妈4000块钱,以后几年,每年都给我家6000元。"
   在这5年当中,宫保良夫妇带着小华到过重庆、杭州、武汉和天津等地乞讨,来北京乞讨也已两年。小华说,这几年他过得实在艰难,一天只能吃一顿饭,每天老板把他放在一个地方,他就在这个地方乞讨。一天收入多则两三百元,少则几十元,到了晚上老板把他乞讨来的钱收走,带他回家。如果没有要到那么多的钱,回到家中就会挨打。
   因难以忍受虐待,小华曾逃跑过好几次,但每次都被老板找了回来,回来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除了小华,宫保良夫妇还租借了和小华一样有残疾的五六个孩子,他们每个人都挨过打。轻的时候被打几个嘴巴,重的时候就用铁锁链子抽,还有一次,小华的耳朵被他们用钢针扎穿了。
   “每天来乞讨的钱全都要交给他们,我还得脱光衣服给他们看我确实把钱都交了。”小华说。由于身体有残疾,这些孩子都跑不远,他们中的很多都跑过,但又被抓了回来,“然后就被打得更厉害了。”小华第一次逃跑是在天津,“后来我被那里的记者发现,我的事被登在报纸上,他俩立刻找到了我。”
   小华说,如果没有宫保良夫妇控制,他还是比较喜欢乞讨的,因为比较自由。“每天讨的钱就可以自己支配,不用上交,自己想买什么东西吃就买了。”小华充满向往地说。当民警表示要送小华去救助站时,他却表示出十分的不情愿。
   材料四
   家住鼓楼的林先生表示,应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加大宣传,引导其前往救助站救助归乡。省直机关的李先生等人提出,街头的流浪者应该分门别类对待,对于6~14岁的 流浪乞讨儿童,将统一采取强制保护措施,送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如有监护人,将通知其监护人领回孩子,找不到监护人的,将由民政局统一安置;对于患有精神、传染、伤残等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已向市政府建议由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民政及公安部门配合收治。
   另有十几位市民打进电话表示,应该设立禁讨区,如在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公安、省、市政府部门门前及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设立一些“禁讨区”,这样能基本保证整个 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
   家住鼓楼的纪先生、陈女士甚至提出有关部门应该给乞丐发证,进行教育后改变成“职业乞丐”,学习外国的经验。
   福建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肖艳表示,现在乞丐增多,与收容站变脸不无关系。肖艳认为,世界各地都有乞丐的存在,作为一种选择,只要不是在恶意地利用乞丐身份,政府也没有必要制止,但应该逐步减少这种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她建议各地 应该就地解决乞丐问题,包括完善社会捐助机制,有关的组织应该加强宣传,公布电话、地点,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整个社会救助发达后,人们的同情心通过这些渠道发挥,不会再给这些个体施舍,没有了收入,乞丐自然会减少。
   材料五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认为,对三类乞丐应区分对待。
   饶会林认为,我国现行的救助办法以“自愿”为原则,对城市乞讨者的管理效果不是很好。在一些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上,各个城市应根据自身的个性特点,如城市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应“一刀切”。
   饶会林说,城市乞讨者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真正生活所迫,不得不以乞讨为生的;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乞讨者;还有一类是有一技之长的卖艺乞讨者。对这三类人,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各地的救助站可建立一份当地乞讨者档案,做好调查研究,对第一类乞讨者,可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对那些职业乞丐,则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对第三类乞讨者,政府部门可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规范管理,比如指定某些地段让其卖艺。
   材料六
   在广州,近日“乞丐如何管请你说说看”的小调查吸引了热心读者积极参与讨论,记者抽取参与讨论的52名读者观点进行总结,发现市民大多对真正的乞讨行为抱有同情心,但同时认为应该揪出假乞丐,用驱逐、拘留等方法消除这种影响城市形象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抽取调查的52人中,有34人认为乞讨是一种权利,认为不是的有17人,比例为2:1。李先生认为乞讨是自由,不应该规范和约束,不应该予以管理,应该救助。一名姓陈的 先生则认为,乞讨不是一种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而乞丐只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
   谈及“用哪些方式来管理乞丐”,市民们见仁见智,有18人同意“设立禁讨区”,占受访人数的35%;赞成“设立乞讨区”的有6人;有14人同意“给乞丐发乞讨证明”,占了1/4多;对以上方式都不满意选择其他的也有10人。
   问及“是否赞成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设立禁讨区”时,有28人赞成,20人反对。在不赞成设立禁讨区的20人中,有11人认为这是错误的管理思路,8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流浪乞讨的自由,7人还同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最后一条“如果设立禁讨区,您认为应该怎样对待在禁讨区强行乞讨的乞丐”问题,选择驱逐的有16人,选择拘留的有17人,认为应该进行治安罚款的有7人。李先生觉得没有权利对乞丐进行拘留,因为他们并未犯法,他觉得应该先立法,然后对乞丐进行治安罚款。
   材料七
   据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介绍,救助站内一位30多岁姓赵的被救助者已经是这里的常客了,只要身上一没钱他就会主动到救助站内接受救助,“其实他身体挺好,就是不愿意干活,站内给了他回家的路费,让他买票回家,结果没过几天他就又回到这里。”
   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站长赵长林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救助对象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落实到实处,救助站实际救助的人员并不是制度所规定的人员。”
   “可以说,目前我们救助的对象中85%都不能同时符合救助条件,但对于想骗吃骗喝的人,救助站一旦核实身份就会终止救助,”赵站长说。现在救助站每周一、三、五三天,站内一名正式工作人员带两名保安,与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在繁华地段进行主动救助,“如果遇到‘五一’、‘十一’等节日,就要天天出去救助。”
   赵站长坦言,对于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一直以来都有一个矛盾。“主要原因是这些职业 乞讨人员通过乞讨可以赚到钱,而待在站内就没有收入来源。比如今年春节期间,许多乞丐在白云观庙会上扎堆儿,他们说一天可以收入五六百元,这样七天就能赚到好几千元。如果他们进救助站怎么会塌实?”
   材料八
   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勇律师说,鉴于目前省会乞丐群落的“结构复杂”的局面,最有效的办法是必须采取分而治之、多管齐下。
   李志勇认为,对于符合救助管理办法的流浪乞讨人员,政府部门应该尽心尽责对其进行救助。除此之外,政府也应该鼓励民间力量兴办慈善机构,最大限度地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人道,救助;对于那些本身可以自食其力,却不去靠劳动而用乞讨去收集财富的,社会可以呼吁政府对此立法来规范;对于那些利用人身胁迫,限制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人身自由,组织其去乞讨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必须依据《刑法》对其加大打击力度。当然,在治理整顿城市乞丐问题上,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通力协作。
   材料九
   上海2003年12月25日对于在地铁乞讨的行为,连续被查到3次以上者,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刑事拘留。
   2003年12月18日苏州市划定步行街、当地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等街区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场所、交通要道等为禁讨区。
   2004年1月13日成都首个“禁讨区”天府广场及周边禁止盲流乞讨范围被重新作了划定。
   2004年2月20日福州市鼓楼区在区内设立流浪乞讨限制区域,包括该区的长途汽车站、繁华街区、广场、影剧院和位于该区的政府公务及外事活动场所。
   2004年3月1日南京宣布自3月1日起,南京市8个区的部分地段及中山陵、长江大桥、禄口机场等地,一律不准乞讨及算命看相等各种形式的变相乞讨。
   材料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系教授李迎生介绍说,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有资格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这四个条件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落到实处。”李教授告诉记者,首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的标准不好掌握。能否靠自身解决食宿,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在询问情况这一环节,工作人员没有权利检查求助人员身上有没有现金、存折或者什么值钱的东西,只能边救助边核实情况,一旦发现情况不实便终止救助。
   其次,“无亲友可以投靠”的标准也无法核实。有没有亲友可以投靠,是靠求助人本人叙述的。只要他自己不提供,救助站就不会知道。第三,“不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救助站操作时比较困难。目前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的水平很低,在许多地方农村五保供养更是名存实亡。“所以说,即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享受以上待遇,对他摆脱困境也帮助不大。”
   最后,李教授说:“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不符合实际。在现实中,有很多情况会造成人们暂时陷入困境。这些人未必会因为一时的困难而放下身段来沿街乞讨。其实,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只需要救助站帮忙打一个联系电话或者提供一个银行账号(以供求助人家属汇钱解困),甚至提供几餐就能解决。
   材料十一
   “行乞证”制度绝不是中国首创。早在16世纪,西欧就有国家出台了针对残障人士的“行乞证”制度,而今这种制度已经在英、法、德、荷等国广为建立。我们不妨看看巴塞罗那是怎样管理职业乞丐的。
   西班牙巴塞罗那有三四处政府指定的“贫民窑”,都分布在城乡结合部。这些贫民窑内的居民有不少是浪迹天涯的职业乞丐。巴塞罗那政府官员认为,乞丐要组织起来,要让他们有组织、有纪律地行乞,因此他们成立了乞丐协会,并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等取。
   为了让这些乞丐了解协会的动态,巴塞罗那市政府还出资为他们创办了一份《乞丐报》。凡是协会的会员一律免费赠阅。报纸内容就是介绍乞丐的生活情况,告诫乞丐要合法行乞、文明行乞、遵守“双规”的时间和地点。违反者由协会严加惩处。报纸定价为1.5欧元一份,可以选派衣着略为整齐的乞丐会员在社会上出售。售报人员必须携带协会统一颁发的
“售报许可证”,政府对这些人不收税。
   乞丐协会会长必须定期向市政府的“乞丐管理办公室”汇报情况,同时,市政府也会向协会通报新增的贫民窑地点以及居住情况,以便让其会员们选择不同环境居住。协会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控制在市中心的行乞人员,合理调配繁华地带的乞丐人数,采用轮流值班的措施,以便落实“大家都能进中心,但大家不能全部进中心”的策略。
   如此一来,乞讨者的行为不仅没有使其所在的城市和国家蒙羞,反而体现了城市管理者的能力,也提高了乞讨者的文明行为。
根据所给材料,谈谈如何解决所反映的问题。要求:分条作答,简明扼要,不超过300字。

选项

答案(1)赞成,在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公共交通、旅游活动场所,公安、省、市政府部门门前及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设立一些“禁讨区”,保证整个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2) 不赞成,认为是错误的管理思路;认为每个人都有流浪乞讨的自由;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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