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多选53)下列选项中,可以列入选民名单的有( )。

admin2019-02-19  16

问题 (2008年多选53)下列选项中,可以列入选民名单的有(    )。

选项 A、精神病患者甲
B、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乙
C、被监视居住的丙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丁

答案B,C

解析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3个条件是:(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本题表述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乙和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丙,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行使选举权利,当然要列人选民名单。可见,选B、C项。《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据此,不选A项。丁被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选举权,当然不能列入选民名单。可见,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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