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欲合伙经营一个花店。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为花店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乙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根据以上案情,请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3-06-13  32

问题 甲、乙二人欲合伙经营一个花店。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为花店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乙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根据以上案情,请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全面负责花店的经营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B、甲、乙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C、乙以花店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乙自己承担
D、乙以花店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甲追认后才能生效

答案B

解析 尽管合伙协议约定,甲为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乙不得过问经营事务。但是,协议约定不能免除乙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A项不正确,B项正确。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成立表见代理,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仍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故CD项不正确,B项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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