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分别独立研发出了技术方案A。甲于2010年6月1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技术A,并于2010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关于技术方案A的发明专利申请X,同时声明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并按期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乙于201

admin2019-01-22  40

问题 甲、乙分别独立研发出了技术方案A。甲于2010年6月1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技术A,并于2010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关于技术方案A的发明专利申请X,同时声明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并按期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乙于2010年8月2日递交了关于技术方案A的发明专利申请Y,并于2010年10月10日公开发表了详细介绍技术方案A的论文。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的专利申请X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甲的展出行为及乙发表的论文均不影响该申请X的新颖性
B、甲在展览会上的展出行为不影响专利申请X的新颖性,但影响申请Y的新颖性
C、乙独立完成发明并且在甲之前提出了专利申请,冈此乙的申请具备新颖性
D、甲和乙的专利申请都不具备新颖性

答案B,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该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中规定,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是不同的。它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所以,从公开之日至提出申请的期间,如果第三人独立地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当然,由于申请人(包括发明人)的公开,使该发明创造成为现有技术,故第三人的申请没有新颖性,也不能取得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可知,宽限期和优先权的效力不同。实际上,甲的展出行为已经使得技术方案A构成现有技术,只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甲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但甲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并没有因此改变。由于在甲于2010年11月1日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乙已于2010年10月10日公开发表了涉及技术方案A的论文,该论文构成了甲的专利申请X的现有技术,并且其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享受宽限期的情形,故论文的公开使得甲的专利申请X丧失新颖性。故A选项错误。
    由于甲的展出行为已经使得技术方案A被公开,构成在此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有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以享受宽限期,但其他人的专利申请不能享受该宽限期,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如上所述,甲的专利申请X因乙公开发表的论文而不具备新颖性,乙的专利申请Y因甲的展出行为而不具备新颖性,故甲和乙的专利申请都不具备新颖性,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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