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6年12月30日前缴足。2016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

admin2017-10-17  56

问题 2015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6年12月30日前缴足。2016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管理人有权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6年12月30日
C、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丙缴纳出资
D、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选项C: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E632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