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远上市公司(本题下称“辽远公司”)是于2001年8月28日由达美国有企业(本题下称“达美企业”)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辽远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65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admin2011-02-19  35

问题 辽远上市公司(本题下称“辽远公司”)是于2001年8月28日由达美国有企业(本题下称“达美企业”)独家发起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辽远公司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65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根据辽远公司公布的2002年和2003年年度报告,其主营的纺织业受市场不景气之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致使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为了扭转辽远公司业绩滑坡的局面,2004年5月有关各方初步形成股权转让以及对辽远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达美企业以协议方式将持有的辽远公司6500万股中的5000万股转让给丽园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下称“丽园公司”)。协议达成后,达美企业在3日内将该协议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并保证于2004年6月28日之前正式履行。
(2)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辽远公司截止日为2004年3月31日的会计报表,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8000万元,负债为人民币80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0000万元。达美企业与丽园公司通过协商一致,拟定丽园公司受让达美企业持有的辽远公司的股份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元。
(3)辽远公司拟计划申请发行3000万股新股,该次发行的新股仅向社会公开募集,不向原股东配售。
要求:按上述各点之顺序,根据所述事实和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分别评述上述各点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丽园公司以协议方式受让达美企业持有的辽远公司5000万股份的行为是协议收购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在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因此,该收购协议无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而只须由丽园公司而非达美企业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即可。 (2)根据《证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而达美企业作为发起人持有辽远公司的股份,自其成立之日起尚不满三年,因而在2004年6月28日之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条件,而辽远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不能向股东支付股利,因此辽远公司不能发行新股。另外,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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