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个体工商户。2013年8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刘某未办理年检为由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的日期是2013年8月10日。2013年9月4日,刘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

admin2015-05-14  48

问题 刘某是个体工商户。2013年8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刘某未办理年检为由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的日期是2013年8月10日。2013年9月4日,刘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市工商局的做法对吗?

选项

答案市工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但送达刘某时已是201 3年8月30日,也就是2013年8月30日刘某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刘某在201 3年9月4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工商局不应以超过提请复议期限为由不受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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