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dmin2020-11-19  12

问题 (2007年)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32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最高法院曾在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政府的征地行为侵害了袁某等32户村民的权益,袁某等32户村民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以自己名义起诉。2018年最高法院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中虽然删除了这一条款,但是依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法理,B选项仍然当选。   
C选项不当选。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从本案题干的表述来看,并没有明确是市政府抑或区政府在征地决定上署名,因此C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   
D选项不当选。从本题案例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表述来看,袁某等村民起诉的对象并非是征地批复,而应该是征收土地的决定。所以法院的审理对象应该是征收土地的决定,而并非是征地批复,此其一;其二,即使原告起诉的是征地批复(假设该批复对外直接产生效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法院如果发现该征地批复违法,也不应当判决撤销。因为本案袁某等村民所拥有的耕地仅是征地批复所涉及土地的一部分,并非全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见法院此时应当判决“部分撤销”而非全部撤销;其三,《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见即使法院发现征地批复违法,也不一定要判决撤销,因为依据这一规定,如果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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