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

admin2016-04-14  36

问题 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颜某对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4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地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
问:
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性质?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在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承担的对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有关墓穴永久使用权的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由于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约定有永久使用权的条款是无效的。此外,被告作为殡葬服务单位,也应当知道国家对该行业所作的规定,却与原告签订销售超大面积的墓穴永久使用合同,说明被告有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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