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盗窃。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拘役6个月,丙管制1年。关于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29

问题 甲、乙、丙共同盗窃。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乙拘役6个月,丙管制1年。关于本案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对于甲的判决应当由监狱一并执行
B、对于乙的判决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对于丙的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D、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结合第260条规定,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可知A项错误;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可见B项说法是错误的;D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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