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2/2/45)

admin2021-01-02  30

问题 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2/2/45)

选项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说法正确。
B选项,根据《刑法》第58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选项,本项说法正确,但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而不是《刑法》第54条。《刑法》第54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涉选举,指国家政治权力性质的选举,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的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村民自治组织,其选举活动不属国家政治选举。
D选项,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单独适用时当然不能再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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