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

admin2009-02-10  36

问题 [案例3]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 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 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
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 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 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 应付丁公司200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 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 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 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 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 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6) 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

选项

答案(1) 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0.5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应当中止(1分)。 [或: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如果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1分)。] [或: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其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1分)。](本要点共1.5分) (2) 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部分属于破产债权(0.5分),部分不属于破产债权(0.5分)。因为,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既用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抵押担保,又用于丙公司债权的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 以上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1分)。故甲公司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应先用于清偿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丙公司的货款,该剩余部分为120万元(1分)。 [或:因此,在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中,有财产担保的为120万元(1分),不属于破产债权,无财产担保的为6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1分)。](本要点共3分) (3) 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0.5分),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0.5分)。理由:第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1分)。第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私分财产的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1分)。(本要点共3分) (4) 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0.5分)。根据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1分)。(本要点共1.5分) (5) 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1590万元(1分)。甲公司破产财产的构成:一是,公司资产总额扣除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计1320万元(18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 (1分);二是,清算组追回甲公司被私分的财产90万元(0.5分);三是,因甲公司股东出资额不足应当由该股东补足的出资180万元(300-120)(0.5分)。(本要点共3分) (6) 丁公司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80万元(1分)。计算公式为:[1590万元(破产财产额)-40万元(破产费用)-80万元 (应付工资)-220万元(未交税金)]÷3125万元(破产债权额) X2印万元(丁公司的破产债权);80万元(2分)。(本要点共3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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