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

admin2021-01-18  33

问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

选项

答案公平与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是衡量法律正义的具有终极意义的尺度,同时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在公平与效率的互动关系中究竟何者优先。从我国的情况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惯用语形式不能适用于法律的价值判断当中,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抉择中,正确的选择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1)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最基本的因素和法则,公平是法律应体现的首要价值 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更多关注公平的制度安排和理念设计,从而使思维视角更多地向效率方向倾斜,但这并不能改变公平在社会正义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只是表明人们对公平的追求达到一个更高的价值层面。在这层意义上说,至少在法律上,我们不能把公平当作唯一的价值尺度。因为,公平观念下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完全取代效率观念下对权利义务的合理有效的安排。而且,公平或平等作为历史的范畴也不是永恒不变的。 (2)公平优先的观念应该既体现在实体法上又体现在程序法上 ①无论对于实体法还是对于程序法,公平都是价值选择的第一要素,是构建价值平衡系统的基准性因素。甚至,在效率因素不被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法律依然可以——虽然可能不如人意一一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但如果抛开了公平和公正的因素,那么所谓“诉讼的效率”则根本无从谈起。 ②程序法的主旨,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创设条件,而不在于减少实体法实现的成本支出。程序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是其实现实体法律公平的一个副产品,程序法和实体法绝非一种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而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既然实体法不能被看作程序法的一种“产出”,那么经济学的效率思维就不能简单地位移到法律的价值判断中来。 ③程序法当然可以被看作一种效率机制,正如实体法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平机制一样,但在这两种机制的顺位选择上,如果一味地套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话语,就颠倒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主从关系。 (3)正确对待经济分析法学中的效率观 只要法律是追求正义的,那么它首先必须是追求效率的。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给效率让路。经济分析法学家对法律价值的效率性分析拓宽了法律价值研究的视角,是对法律的现实效用进行量的分析和更为有效的审视。然而,法律价值的核心仍然是公平优先。在价值问题上最主要的“法律标准”是公平和正义状态下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这种正义是法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至于效率,虽然也是法律价值评价的一个标准,但与公平和公正相比,显然不是在同一个价值评价层面上。效率更主要是一个经济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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