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一第9题)以下有关国际申请效力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73

问题 (2004年卷一第9题)以下有关国际申请效力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视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B、申请人首次提出的申请是国际申请的,该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的基础
C、国际申请指定中国并要求发明专利保护的,其国际公布的效力与中国国家公布相同
D、国际申请享有的优先权在进人中国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视为已向专利局提出了优先权要求

答案B,D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3)规定:“除第64条(4)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符合(1)(i)至(iii)列举的要求,并已被给予国际申请日的,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一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只有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才视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注意:目前国际申请的指定方式采用的是默认指定方式,即如果无相反声明,则默认指定全部缔约国。所以在实践中,绝大部分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均可以视为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B.《巴黎公约》第4条之A.规定:“……(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被承认为产生优先权。……,’《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4)规定:“国际申请符合(1)(i)至(iii)列举的要求的,即相当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称的正规国家申请。”国际申请本身也可以作为其他国家申请或者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基础,故选项B正确,符合题意。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4条规定:“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国际申请只有在进入中国后,并且其国际公布是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公布的,其国际公布的效力才与中国国家公布相同。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故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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