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7题)

admin2017-03-07  24

问题 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7题)

选项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答案B

解析 抢劫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相对于有形财物而言,大体上是指有形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在满足人的需要上,与有形财物没有实质区别,甚至可以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物。因此,如果不将财产性利益纳入抢劫罪的对象,会出现处罚漏洞,也会产生处罚不公。例如,甲乘坐出租车,到了目的地,使用暴力强迫司机放弃债权,免除对自己的债务(车费),这种行为与抢劫司机的有形财物,本质上没有区别,应以抢劫罪论处。欠条作为债权凭证,记载着权利人的债权,包含着一份财产性利益。债务人使用暴力手段从债权人手中夺回欠条予以销毁,并让债权人在还款收条上签字。这样的行为,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债务人将欠条销毁,并强迫债权人签字,会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有形财物被抢去没有实质区别。从债人角度看,虽然没有当场取得有形财物,但是实际上获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与取得有形财物本质上没有差别。最高人民法院[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指出,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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