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张丙三亲弟兄,共同继承父母留在麻阳县的18间房屋。3年后,张乙和张丙一同去景河县工作。2002年张甲夫妇先后去世。同年,住在凤凰县的张甲之子张毛将此18间房屋卖给家住麻东县的黎丁。不久,张丙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回答

admin2016-05-05  23

问题 张甲、张乙、张丙三亲弟兄,共同继承父母留在麻阳县的18间房屋。3年后,张乙和张丙一同去景河县工作。2002年张甲夫妇先后去世。同年,住在凤凰县的张甲之子张毛将此18间房屋卖给家住麻东县的黎丁。不久,张丙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回答下列问题:
哪些人应该参加本案诉讼?(    )

选项 A、张丙
B、张毛
C、黎丁
D、张乙

答案A,B,C,D

解析 A对,张丙是原告;B对,张丙是被告。C对,因黎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对,因《民诉解释》第72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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