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admin2012-02-05  59

问题 试论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选项

答案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张废除清朝的种种虐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他立即下令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度。(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但他受法律万能论的影响,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②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进法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他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3)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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