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外资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设立行使规则。

admin2010-04-22  15

问题 试述我国外资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设立行使规则。

选项

答案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特许权)是指股票发行人以合法授权文件授予主承销人在发行新股上市后的规定期间,可根据二级市场的状况,以同次发行条件向私募认股人再额外配售一定比例股票的权利。依我国法律,授予或设立超额配售选择权须遵循以下规则: (1)发行人须以承销协议授权主承销人和幽际协调人自行决定足甭行使该权利,须在协议中约定超额配售选择权的限额、分配比例等事项。 (2)发行人公司授予主承销人超额配售选择权须事先取得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或授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质上是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3)发行人授予主承销人超额配售选择权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办理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的注册备案和信息披露手续。 (4)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予还受到法定最高限额和法定行使期间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该预留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次发行股份数的15%,现行法对行使期间未作规定,实践中通常依惯例在股票上市日起的30日内行使。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kDf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