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李甲、刘乙系夫妇,李丙是二人之女。原告王丁系刘乙之母、李丙之外祖母,被告李戊、李已、李辛系李甲的兄弟姐妹。2003年3月1日,李甲在家中将妻刘乙、女李丙杀死后自杀,但刘乙、李丙的死亡时间无法推定。经查,李甲、刘乙夫妇共留下存单、债券、存款等50万。

admin2011-04-23  34

问题 被继承人李甲、刘乙系夫妇,李丙是二人之女。原告王丁系刘乙之母、李丙之外祖母,被告李戊、李已、李辛系李甲的兄弟姐妹。2003年3月1日,李甲在家中将妻刘乙、女李丙杀死后自杀,但刘乙、李丙的死亡时间无法推定。经查,李甲、刘乙夫妇共留下存单、债券、存款等50万。另外,被保险人为李丙的保险单3万。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无其他近亲属。问:
(1)刘乙、李丙的死亡时间如何推定?为什么?
(2)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继承?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刘乙先死亡。根据《继承法意见》: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刘某有母王丁,李丙有外祖母王丁,都有继承人。而刘乙是李丙的长辈,故推定刘乙先死。 (2)李甲的遗产由李戊、李已、李辛继承,刘乙、李丙的遗产由王丁继承。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李某是刘乙、李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刘乙先死亡,遗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因此,刘乙遗产由李丙、王丁继承。李丙死亡,遗产有父母继承,其母死,父无继承权,遗产由王丁继承。李甲死亡,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由兄弟姐妹继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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