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70题)

admin2017-03-16  37

问题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70题)

选项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67条第3款规定:“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由此法条可知A、C、D三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而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留置送达的程序,系首次在司法考试中系统考查送达问题。此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识记能力,尤其应当注意选项中的关键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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