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卷一/2008年第64题)

admin2013-09-05  31

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卷一/2008年第64题)

选项 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
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
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
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

答案B,C

解析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所以,选项B、C正确,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当其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时,不能决定撤销司法解释,而是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所以,选项A错误,不应选。
    选项D中的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监督、处理程序,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选项D错误,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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