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10  27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B,C

解析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同时《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上述条文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整个程序变更的过程中不涉及自诉人另行起诉问题,选项B、C皆表述正确,为应选项。
    《高检规则》第314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据此,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法院在决定中止审理后,应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检察院,选项A说法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未规定普通程序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因此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即不可向简易程序转化,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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