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甲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中标的乙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乙施工单位承建A单位的办公楼。随后,乙施工单位将该楼的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竣工后,乙施工单位向丙施工单位出具了水电工程结算单,其中包括乙施工单位扣除丙施工单位税收、

admin2018-09-17  33

问题 2010年5月,甲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中标的乙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乙施工单位承建A单位的办公楼。随后,乙施工单位将该楼的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工程竣工后,乙施工单位向丙施工单位出具了水电工程结算单,其中包括乙施工单位扣除丙施工单位税收、管理费等费用4万元。乙丙双方工程款结清,双方约定的管理费4万元在结算时并无异议。后该办公楼出现质量问题,A单位向法院起诉乙施工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乙施工单位将办公楼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乙施工单位将办公楼主体结构发包给丙施工单位施工是不正确的。根据《建筑法》第28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发包人的名义分包转包给他人”。因此,乙施工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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