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电脑赠给李某的女儿。该约定为( )。

admin2008-08-07  36

问题 张某与李某约定,如果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就把自己的电脑赠给李某的女儿。该约定为(    )。

选项 A、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B、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C、诺成合同
D、实践合同

答案A,C

解析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条件的成就来决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张某以李某的女儿考上大学为条件来决定是否赠与电脑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在这个合同里面李某的女儿为合同的当事人,并非第三人,所以并没有所谓的为第三人给付的义务,因此并不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的成立要不要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只要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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