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对一处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可售建筑面积共计25000平方米。该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情况如下: (1)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8000万元,政府减征了10%,该公司按规定缴纳

admin2021-10-26  35

问题 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对一处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验收,可售建筑面积共计25000平方米。该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情况如下:
(1)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8000万元,政府减征了10%,该公司按规定缴纳了契税400万元。
(2)该公司为该项目发生的开发成本为12000万元。
(3)该项目发生开发费用6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150万元,但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4)4月销售20000平方米的房屋。共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000万元。
(5)将50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产权未发生转移),不舍增值税月租金为45万元,租期为8个月。
(6)2017年8月税务机关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相关资料: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增值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选项 A、7766.40
B、5824.80
C、6957.60
D、6737.20

答案D

解析 由于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所以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6080+9600)×10%=1568(万元)。增值额=40000-[6080+9600+1568+200+(6080+9600)×20%]=40000-20584=19416(万元)。增值率=19416÷20584×100%=94.33%,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19416×40%-20584×5%=6737.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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