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南京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主要内容,以及在近代中国民法背景下民法的发展。

admin2022-03-31  23

问题 论述南京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主要内容,以及在近代中国民法背景下民法的发展。

选项

答案1928年5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民法“总则”编,1929年11月又公布了“债”、“物”两编,1939年年底公布了“继承”、“亲属”两编。至此,《中华民国民法典》共5编,计1225条。 (一)《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1.总则 第一,明确划分权利的主体和客体。南京国民政府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将自然人和法人定为权利的主体。民法“总则”沿用权利本位原则,其适用范围有四:凡人皆有权利能力,凡人当然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平等原则,权利能力限于法律范围内。构成权利主体的对象者为权利客体。它依权利的种类不同而异,如身份权的客体为其具备一定的身份,债权的客体为特定人请求一定行为。民法“总则”将权利客体的主要表现物分为三种:“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和孳息”。 第二,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民法“总则”规定,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主要成分,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行为能力就是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它与权利能力的区别是;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一个法律行为要成为适当,必须是可能的、确定的、合法的及公平的。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二是健全的意思表示。关于意思表示的不一致,民法“总则”将其分为故意不一致和偶然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所为的意思曾受他人不当的干涉而言,其情形又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2.亲属与继承在民法“亲属”编中,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姻亲三种,以此明确划分婚姻制度和财产关系、继承及其抛弃的法律关系。 第一,婚姻制度与财产关系。民法“亲属”编规定:男满17岁、女满15岁,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是,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七项实质条件和两项形式条件。婚姻的解除,必须具有法定七项情形之一才可以解除。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制,二是约定制。 第二,继承及其限定或抛弃。民法“继承”编认可的合法继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顺序为直系亲属、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为祖父母。此外,还规定了代为继承。另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三种继承方式:其一,单纯承认,即继承不附加任何条件。其二,限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单,呈报法院,法院依程序公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报明债权。然后法院按比例计算,分别偿还,范围限于被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其三,抛弃继承权,即继承人知悉其继承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声明与被继承人立于无关系的地位,既不参加继承,也不负清偿债权之义务。 3.物权与债 第一,物与物权。民法“物”编中的物,是指能够接触到的有体物,并且同时须为人所支配之物。民法“物”编将物分为三种: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凡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叫做物权,总括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叫做所有权,待定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叫做质物权。民法“物”编规定所有权的本质有四项:绝对权、排他性、永久性、完全支配力。 第二,债和债的种类。民法“债”编规定:债的产生必须是经当事人互相表示一致的,无论其为明示或暗示,债的契约即告成立。中国民法近代化的历史进程始于二十世纪初清末修律,以《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为开端,发展于1926年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终于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以《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完成为依托。中国民法近代化进程同时也是从神权法到人法、从愚昧状态到开化状态、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从注重公权到保护私权、从专治到民主、从身份到契约的进程。中国民法的近代化是一个移植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同时又努力寻求中西方法律间的平衡点的过程;是一个资本主义民法与传统民事习惯相融合的过程。 (二)近代中国民法背景下民法的发展近代中国民法背景下民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民法思想理念的发展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思想理念是形式正义。例如,虽然引进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格平等原则,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却没有实现人格平等,在婚姻家庭、家族方面仍然是不平等的,仅是以平等的形式掩盖实质的不平等。再如,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义务,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 2.法律原则的发展主要是两大原则的发展: 第一,人格平等原则。在人格平等方面,主要是提高了婚姻中女性的地位,比如《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初《民律草案》均在离婚条件方面歧视对待夫与妻,丈夫可以妻与人通奸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妻却无此权利。《中华民国民法典》在夫妻请求法院离婚条件方面也做出同一规定,妻同样可以夫与人通奸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另外,《大清民律草案》及民初《民律草案》中妻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在《中华民国民法典》中被彻底废除,妻与夫一样,以年龄作为行为能力取得与否的标准。女子与男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妻与夫一样,享有成为家长的身份与资格。 第二,所有权相对原则。主要经历了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的变革。如《大清民律草案》第983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制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第984条规定:“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第991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之限制内,及于地上、地下,若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继续清末法制改革中确立的所有权神圣原则。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及《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中,这一原则被正式写入。但在其后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中摒弃所有权绝对的理论,而采纳相对所有权的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做出一系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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