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2-05-18  33

问题 以下有关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的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参加该程序的审判
B、法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和执行人员,都应该遵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C、某公司诉讼案件当中,陪审员孟某的丈夫持有该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当时孟某如果没有自行回避,原被告也无权申请其回避
D、助理审判员谭某在审理芳华公司和天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时候,借用了天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风汽车一辆,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谭某回避

答案C

解析 《民诉解释》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做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A正确。根据《民事解释》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都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故B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所以孟某有权申请其回避,C错误。依据《民诉解释》第44条,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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