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资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3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dmin2013-11-01  35

问题 甲、乙、丙3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资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3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选项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亏损由乙承担这一约定无效。该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该法第30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应由甲、乙、丙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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