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与阿艳结婚,住在L市,生有一女。后阿雄在H市工作时遇见阿苗,阿雄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阿苗登记结婚,并在H市购买住房一套、汽车一辆,并与阿苗办了结婚宴席。两年后阿苗以性格不合为由向H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阿艳闻讯后也欲向H市法

admin2015-09-11  52

问题 阿雄与阿艳结婚,住在L市,生有一女。后阿雄在H市工作时遇见阿苗,阿雄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阿苗登记结婚,并在H市购买住房一套、汽车一辆,并与阿苗办了结婚宴席。两年后阿苗以性格不合为由向H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阿艳闻讯后也欲向H市法院起诉阿雄,要求确认在H市的住房及那辆汽车为自己与阿雄的共同财产。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正确的判断是:

选项 A、阿艳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阿艳若起诉,阿雄应列为被告,阿苗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法院应准许阿艳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法院不应准许阿艳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阿艳应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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