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作家汪曾祺签订合同,汪先生授予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对其作品《受戒》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的专有使用权,后者向前者支付改编转让费。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吴琼为完成改编课程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电影学院选定将吴琼改编的剧本用于拍摄学生

admin2022-12-28  61

问题 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与作家汪曾祺签订合同,汪先生授予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对其作品《受戒》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的专有使用权,后者向前者支付改编转让费。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吴琼为完成改编课程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电影学院选定将吴琼改编的剧本用于拍摄学生毕业作品。吴和学院赵老师与汪曾祺取得联系,汪表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已取得改编、拍摄影视的专有使用权。赵老师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协商,该公司未明确同意北京电影学院拍摄《受戒》一片。其后,北京电影学院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影片全长为30分钟。摄制完成后,曾在学院内部放映一次,用于教学观摩。
对此,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了其对《受戒》进行改编、拍摄的专有使用权。北京电影学院则辩称:组织学生改编拍摄的《受戒》一片是学生毕业作业,是学院的行为,
属于对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犯原告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问题:
北京电影学院拍摄电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北京电影学院拍摄电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北京电影学院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由于北京电影学院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其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应与普通院校有所不同。学生自己组织拍摄电影属于其教学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而为拍摄电影而利用他人作品,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电影学院将拍成的电影在校内放映,进行教学观摩和评定,也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北京电影学院拍摄电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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