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admin2013-11-20  27

问题 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选项 A、甲认为乙欠自己2000元,拟通过督促程序要回这2000元,遂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予以受理
B、甲与乙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丙地人民法院或合同签订地丁地法院管辖,后争议发生,甲向丁地法院起诉,法院根据管辖协议受理
C、甲首先向丙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后又在丙地起诉住所地在乙地的被告丁
D、分住在上海市三个区的甲乙丙三人合伙进行经营,该合伙没有注册登记,后与另一公民丁发生争议,丁向乙的住所地闸北区法院起诉该合伙组织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做法错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因此,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1条第2款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在C项中,丙地法院虽然是财产保全法院,但依法没有管辖权,所以甲应当向被告丁的住所地,即乙地法院起诉,所以,C项符合题意。《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条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D项正确,不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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