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dmin2014-07-25  26

问题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选项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题干中的情形,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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