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

admin2012-10-20  21

问题 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2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
   问题:
   (1)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 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4) 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5) 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选项

答案(1) 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伪造人甲不负票据责任。乙也不负票据责任,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乙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甲代理或代表,所以乙不负票据责任。 (2) 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出票伪造时,票据是实质无效的票据,持票人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且丙是直接从伪造人甲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所以只能对甲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3) 丁不享有支付请求权,因为该汇票是实质无效的票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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