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于2007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10年

admin2014-10-04  45

问题 甲女于2007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10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题:
保险金应由谁领取?

选项

答案保险金应由丙领取。 理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受益人指定为丙,所以受益人丙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按照保险法规定,若受益人为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领取保险金。所以本案中,无论受益人丙是否成年,投保人甲都没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又由于甲在2007年投保时,丙年满15周岁,保险事故发生在2010年,此时丙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保险金应由受益人丙领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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