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admin2010-04-17  45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与传统作文考试不同,是对分析驾驭材料的能力与对表达能力并重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举行了“个税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10月27日,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800元正式提高至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围绕这一“最敏感税种”修订的话题,民众热切关注,媒体舆论也声音多多。
   人们将讨论的焦点引向与个税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问题:个税征收存在的“劫贫济富”、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黑色及灰色收入、纳税人纳税意识、税收使用、贫富差距过大等。
   材料二
   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问题是人们高度关注的焦点。个税征管中最严重的问题,是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伙采用隐瞒、少报收入,扣缴义务人随意改变税率,高收入者将工资、奖金列为“应税收入’’等方法偷逃个税。比如税务部门调查了,2001年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中国十大富豪”,结果没有一人交个人所得税。原因是,公司是他们自己的,个人拿的工资都在企业税前列支了。这些本应属于社会的财富,如果投入到教育、医疗卫生、低价廉租住宅,将可以帮助多少人?究其关键,就是因为那些财富是“一笔糊涂账”:谁,占有了多少,来源情况,有否缴税等都无人知晓。所以,个税的修改如果还没有办法使财富“阳光化”,遑论真正的税收征管?如果富人的税征不上来,个税调整贫富差距的实际意义又在哪里?
   再说“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有专家认为,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则通过不合法的贪污、索贿,不合理的同事朋友送给的钱物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例如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国家每年损失的国有土地收益近百亿元,显然变成了灰色、黑色收入。另外,还有为数不少的行业与职业,拥有不菲红包、回扣、补课费、垄断利润等不合理收入。而这些收入由于其隐蔽性而无法征税。
   个税用途应公开也是热议的强音。如果纳税人在为一个城市缴税后,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和福利,那么这种税收制度的信用就会大打折扣。百姓关心税收如何使用和分配,说明了现代纳税人意识的觉醒。个税用途关乎个税法立法宗旨,关乎法理、情理、知情权和政府公信力,关乎个税制度的基本平衡,理应在个税法中作硬性限定,这样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税收使用情况和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缩小贫富差距的呼声仍然很高。我们现在的社会还不能说是“创富规则”严密的社会,存在着权力寻租和权贵掠夺现象,一些人的暴富并非靠勤劳智慧得来,而是靠贪污贿赂、官商勾结、走私贩毒、贩卖文物等不平等机会得来,这就使得社会财富第一次分配就出现不公。这些违法所得,不是个人所得税能调节的,应是依法惩治的问题。合法收入,通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再进行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是可以调整过大的贫富差距的。但现在的问题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不仅突破了“合理的限度”,而且还大大突破了“社会心理承受力”,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警戒线。二次分配能否调节贫富差距成为疑问。
   上述热议归根到底,是呼吁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公平与效率”是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被称作经济学说史上的“哥德巴赫猜想”。百姓要求的是公平,而一些政府官员和专家们则在“公平与效率”这两难选择之中跳着踌躇的舞步。
   材料三
   起征点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没有哪个税种的“微调”能像个税改革这样让老百姓一同高度关注。人们最大的抱怨在于:工薪阶层咸了个税缴纳的主要力量。因为通常国外把个税称为“罗宾汉税种”,它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但当前65%左右的“个税”来自工薪阶层,个税“贫富倒挂”现象倒有“劫贫济富”的嫌疑,实在与该税种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
   “个税改革实际上是拾了芝麻,丢掉西瓜。”著名经济学家张曙光今日如是说。“这次个税改革,举行听证是一大进步,起征点提高也不错,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起征点的高低,而在于各种各样的扣除如何安排。我们讨论了起征点,讨论了是全国统一起征点还是分地区有所差别,而把其他更重要的问题扔在一边。”张曙光说。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9月颁布实行的,2006年1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虽然是25年来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次修订,但被视为是对个税进行的第一次实质性改革。此次税法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印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张曙光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这就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说穿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是为了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而是为了政府,一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二是为了政府征收方便。”张曙光说。
   张曙光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有限,虽然为第四大税种,但去年只占全部税收的6.7%,提高起征点,减少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几乎没有。
   材料四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我们在初中的思想政治教材中就已经学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是,在个税法中,公民履行了纳税义务之后,却没能感受到相应的权利。
   “权利感”是与“义务感”相对应的一种认知,是对自己履行义务之后的一种关于回报的合理诉求,也是维系社会和谐与公平的一种重要因素。在我们这个日渐平等与进步的社会中,许多公众的“权利感”缺失正透露出一种不公平的讯息,理当引起相应的关注。
   毋庸讳言,权利与义务需要成文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而公民“权利感”的缺失往往与公民权利的规定欠明确有关。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绝大部分的法律内容在对公民义务做出要求时,均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在纳税问题上,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往往语焉不详,宪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并没有明确的指明纳税的公民享有怎样的权利。
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起征点1600:没有”悬念”的进步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围绕个税起征点的悬疑终于暂时尘埃落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600元成为新的个税起征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尽管期待的眼光里充满悬念,但最终的结果,却没有悬念。 在此之前,10月22日下午,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其组成人员和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在二审草案里将个税扣除标准调整为 1600元。这个起征点不仅得到了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认可,不少财税专家也预计这一草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27日的表决结果,果然不出人们所料。 没有悬念,却也并不表明,有关此次个税起征点,的修订就没有进步。实际上,从提起修订动议,到公众持续热议,从专门为此举行听证会,到最后的表决结果,在这一波三折的过程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在此之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够如此引起公众的热情与关注,还没有哪一个立法过程,能如此呈现于公众的视野之中。也不妨说,正是由于此次立法过程前所未有的开放,才使得立法不再神秘,民意得以沟通,正是开门与开放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实践,才使得悬念不再成为悬念。就此而言,没有悬念,正是此次个税修订立法的进步之处。 当然,没有悬念,肯定其进步,同样也不表明,此次关于个税的修订就没有异议。综合各方的信息,我们可以判斯,1600元的最终结果,是一个平衡、妥协的结果。由于原定 1500元的起征点公众微词甚多,由于在9月27日的听证会上,主张高于1500元的陈述人超过半数,更由于3000,甚至8000、10000的建议有点超出想象,1,600元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地合乎了“想象”?它既凸显了对民意的尊重,也考虑到了中国目前个税的实际;既照顾到了国家的大钱袋子,也照顾了公众的小钱袋子。 由此,虽然不能说1600元的起征点是众望所归,虽然也无法看到比原定提高了100元究竟反映了多少实质性的变化,但经由公开讨论甚至针锋相对的辩论,将各种问题和难点摆在阳光下,并籍此努力照顾各方的利益和诉求,应该成为今后立法以及行政的常态。 必须看到,由于此次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起征点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奉、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也即是说、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军。这种面孔依旧的“基本面”,决定了对个税法韵争议,今后还将持续下去。虽然新韵个税法有进步,但公众艮难说对这样的进步是满意的。同时,由于此次调整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整个个税法乃至个税体制的根基,旧的个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它们仍将在一个时期内,继续困扰着“纳税人”和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中国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尚存在许多客观困难,尽管将诸多希望寄托于一个个税法、寄托于一次对个税法的调整,这是不现实的。但不现实的客观困境却不能不去正视公众现实的诉求。我们理解“渐进”式改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面,我们更希望的却是,如果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改革暂时无法进行,那么。“渐进”的步伐不要过于缓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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